為加強職業技能鑒定管理,保證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依據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規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規則》🛴,製定本規則。
第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是指職業技能鑒定的證書核發機關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派遣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鑒定質量保證體系中各技術環節實施監督和檢查。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分為現場督考和質量檢查兩部分。
第二條 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在勞動部綜合管理、統籌協調下,負責全國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的組織實施。
省級和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統籌協調下,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分別負責本地區、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工作的組織實施。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由省級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可直接聘任🫚,上述人員接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頒布的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鑒定規範及其他技術性文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時,每一職業(工種)的考評現場必須配備一名質量督導員,負責現場督考工作。
負責現場督考工作的質量督導員對職業技能鑒定考評過程、考評結果和考評小組的工作活動進行監督,有權對考評過程中考評人員的違規行為予以製止或提出處理建議,但不得幹預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正常運行。每次鑒定結束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提交現場督考報告👂🏽🐔。
第五條 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工資機構)根據需要,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派遣質量督導員👼,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質量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下列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一)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條件🏋🏽♀️;
(二)實施職業技能鑒定時所使用的試卷;
(三)考評人員的資格、考評小組的組成和考評人員的工作行為🚵♂️🧑🦼➡️;
(四)職業技能鑒定的考務管理程序和考場秩序👨🎤;
(五)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程序。
在質量檢查過程中,質量督導員有權製止和糾正不符合要求的行為,並對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違規行為提出處理建議,但不能幹預實際考評工作🤳🎱。遇有重大質量問題,應提請派出機構進行處理🥿;經派出機構授權🤷🏽♂️🍜,可直接處理後,將處理結果報請派出機構核準🪇。
第六條 質量督導員由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在征得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後統一派遣👩🎓,並明確每一位質量督導員的工作範圍、內容和權限。
受勞動行政部門或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委托,負責現場督考工作的質量督導員可同時負責質量檢查工作👩🏼⚕️。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實行資格認證製度。負責現場督考工作的質量督導員由職業技能鑒定所(站)在從事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評人員或相關管理人員中推薦,經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核發《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資格證書》和胸卡。
負責質量檢查工作的質量督導員從負責職業技能鑒定行政和技術管理的人員選派,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和省級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推薦,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工資機構)審核👩🏿🦳,報勞動部核準後⛈。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統一配發胸卡👇🏼。
第八條 《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資格證書》和胸卡樣式由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製定。
第九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執行質量督導任務時🏃,應佩帶胸卡。每次完成質量督導任務後,督導人員胸卡應交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保管。
第十條 勞動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定期舉辦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的工作費用和勞務費用,由聘用機構支付。
第十二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站)應支持和配合質量督導員的工作,主動向質量督導員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資料。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部門作相應處理。直至取消質量督導員資格🥕。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利用職權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其它妨礙工作正常進行⚠,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