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高校畢業生到雲南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轄區內鄉鎮以下(含鄉鎮)基層單位就業✡️、自願服務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期間獲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雲南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製本專科學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四條 本辦法中基層單位是指: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現場地處雲南省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縣級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運🫃🏿、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第五條 本辦法中,25個邊境縣是指:保山市騰沖縣、龍陵縣,紅河州綠春縣🧖🏿♂️🚵♀️、金平縣🏑、河口縣👧🏿🌬,文山州麻栗坡縣🙅🏿♀️、馬關縣、富寧縣,普洱市瀾滄縣、西盟縣👩🏽🚀、孟連縣、江城縣,西雙版納州景洪市、猛海縣、猛臘縣,德宏州潞西市、瑞麗市、盈江縣、隴川縣🙎🏽♀️,怒江州福貢縣、瀘水縣🙊、貢山縣,臨滄市耿馬縣、鎮康縣🧑🏻🔬、滄源縣;3個藏區縣是指🤛🏼:迪慶州香格裏拉縣、德欽縣🪫、維西縣。
第六條 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高校畢業生,應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製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雲南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條 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代償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
第八條 對到雲南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在基層單位服務滿3年後一次性全額代償的辦法🧙♂️。
第九條 從2010年開始計算基層就業的年限,服務期滿3年後開始代償。本辦法代償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安排。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時向學校遞交《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見附表一)以及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雲南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二)高校對畢業生代償申請進行初審。每年8月30日前,高校將通過初審、符合條件的畢業生作為推薦代償對象♈️,在其《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加蓋公章,並將推薦代償對象名單匯總後,連同相關材料集中報送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並經初審後🚵🏽♀️,最遲於當年12月31日前將“二次定崗”推薦代償對象申請材料集中報送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批。
(三)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對高校推薦的代償對象申請材料進行復審👱♀️,並於一個月內,將通過復審的推薦代償對象《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加蓋公章返還各有關高校🦉,同時將審批確定的名單通知有關高校並轉各州🚵🏼、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各有關高校將省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加蓋公章的申請表返還畢業生🌰,由畢業生本人將《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帶往用人單位報到🕵🏻♀️。每年9月10日前👉,用人單位和縣級人事部門應對擬代償對象在崗情況進行核實、確認,並將核實情況如實填寫到《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相應位置並加蓋公章🥳。代償對象服務滿3年後,用人單位將填寫妥當的《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報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四)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各縣、市🪟🏌🏼♀️、區提供的《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按照《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象三年服務情況審核匯總表》(見附表二)格式填寫匯總表後,將3年前已通過審核作為代償對象並在基層單位連續服務滿3年的畢業生名單報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批。
(五)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被列入代償對象的畢業生,在畢業時先自行與銀行簽訂還款計劃書,並在服務未滿3年期間自行還本付息。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建立相互聯系製度以及和代償對象就業單位之間的定期聯系製度。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專門為獲得代償對象資格的畢業生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確保檔案在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之間能夠有機對接;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要主動了解畢業生工作情況和動態🫥,將該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國家助學貸款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雲南25個邊境縣和3個藏區縣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將被取消代償對象資格🤸🏼♂️,不能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每年9月30日前,州、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及時將取消代償資格的畢業生名單報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即取消其最終代償資格。
第十三條 每年10月31日前🦯,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各州、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代償名單和取消代償資格名單審核後👨👩👦👦🤷🏿♂️,將最終獲得代償資格的畢業生名單及匯總情況提供給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於每年11月20日前將代償資金撥付至各州、市財政局、教育局🍭👩🏽🎨。各州、市財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轄區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撥付的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內將代償資金返還給高校畢業生🧝🏻♂️,並督促獲得代償、還未付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及時付清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代償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上級主管部門等的檢查和監督。相關部門和畢業生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除收回全部國家代償資金外🕛,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州👩🏼🦰、市應參照本辦法中規定的原則,製定本地相關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25個邊境縣是指:保山市騰沖縣🏄♀️、龍陵縣🙎♂️,紅河州綠春縣、金平縣、河口縣,文山州麻栗坡縣、馬關縣🔦、富寧縣🏢,普洱市瀾滄縣、西盟縣⚆、孟連縣、江城縣,西雙版納州景洪市、猛海縣,德宏州潞西市👸🚜、瑞麗市、盈江縣、隴川縣🧑🏿🌾,怒江州福貢縣、瀘水縣🫰🏼、貢山縣👰,臨滄市耿馬縣、鎮康縣、滄源縣;
3個藏區縣是指🤰🏼:迪慶州香格裏拉縣🤦🏿♀️、德欽縣、維西縣🧜🏿♂️。
附件二: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審核表
附件三:雲南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對象三年服務情況審核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