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請假手續要求
教職工因故不能按時上👩👩👦👦、下班(課)者,原則上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按要求填寫請假單(見附件)。工傷假🎞、生育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給假天數按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其中:探親假和婚假原則上安排在假期。
請假程序👰♂️:個人申請----所在部門審批意見----專任教師或有授課任務的行政管理人員還須由教務處提出審批意見----人事處審核意見----分管院領導及院長審批意見。
教職工請假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病假3天以上需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及休假證明、出入院證明、繳費單據等)🐘,按審批程序和權限辦理。
二、請假手續與批準權限🤵🏿♂️:
(一)請假1天以內可以只作口頭請假🫂,由所在部門作考勤登記;請假超過1天須由本人填寫請假單,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方為有效🚉。原則上先請假後休假👃🏻,特殊情況不能先辦請假手續的,事後須在3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超過3個工作日不辦理的按曠工處理🏃♀️➡️🚵🏽。
(二)請假3個工作日(含)以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4個工作日至10個工作日(含)以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有授課任務的教師還須報教務處提出審批意見),報分管院領導審批,人事處備案;11個工作日至15個工作日(含)以內的🏊,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有授課任務的教師還須報教務處提出審批意見),依次報分管院領導和院長審批🐑,人事處備案👍🏼;請假天數在16個工作日以上的(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生育、節育假除外),須報經院長辦公會審批。
(三)教職工休假期滿返校工作要向部門領導報告銷假,由部門領導及時向人事處報備並由部門考勤管理人員在按月報送的考勤報表中註明返校工作時間🩸。
(四)各類續假手續按請假程序及權限辦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不辦理續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附件🤸:教職工請假單
附件:
教 職 工 請 假 單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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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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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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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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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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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假期間
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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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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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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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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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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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領導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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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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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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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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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領導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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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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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辦公會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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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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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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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有教學任務的教職工必須經教務處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