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王卓
改革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根本動力。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著眼於構建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不斷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為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證。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下稱《條例》)深入總結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製度成果,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體製、產生運行、任務職責、自身建設等作出全面規範,有利於促進黨和國家監督製度、反腐敗體製機製更加成熟定型,使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製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條例》從職能定位、工作原則、領導體製、決策機製上,充分體現黨對紀檢監察工作和反腐敗鬥爭的集中統一領導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領導下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條例》牢牢把握這一根本目的,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作為紀委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並在具體規定中予以具體化程序化。
《條例》第三條在黨章規定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紀委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專門力量”,豐富和發展了紀委職能定位的內涵。
紀檢監察體製改革通過不斷健全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從決策部署指揮、資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運用上,不斷強化黨的全覆蓋、全方位、全過程領導,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這一改革成果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如第五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
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是接受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實踐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帶頭落實《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自覺主動向黨中央請示報告,並通過製定貫徹措施明確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報備的事項。
《條例》第五條把這一實踐固化為製度,要求“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嚴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製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請示匯報工作,研究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圍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關鍵環節,加強上級紀委監委對下級紀委監委、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的領導,是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根本目的同樣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條例》堅持並完善地方各級紀委和基層紀委雙重領導體製,第六條明確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國家監察體製改革以來,黨中央領導製定監察法,組建四級監察委員會並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賦予了更重的職責,奠定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四梁八柱”。
“《條例》總結提煉國家監察體製改革成果,明確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實現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的統一融合,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說。
《條例》把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決策部署落實落細,促進黨和國家監督製度、反腐敗工作體製機製更加成熟定型,推動製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紀檢監察監督處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主幹位置。通過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能夠不斷夯實紀檢監察專責監督基本盤、做強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主幹,推進監督製度和反腐敗工作體製機製更加成熟定型,推動製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
《條例》以增強監督的政治性、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為著力點,要求紀律檢查機關把握好在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責,發揮好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作用,一體推動、落實紀檢監察體製改革各項任務,使監督體系契合黨的領導體製,融入國家治理體系。
《條例》第三十條強調“發揮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提升監督全覆蓋質量,增強監督的政治性、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
完善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製度,是確保管黨治黨真正嚴起來、緊起來的有效保證。紀律檢查機關要協助黨委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製度,完善黨內監督體系。
《條例》第二十六條對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作出詳細規定,並強調“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有效破解對“關鍵少數”的監督難題一直是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重點課題。去年印發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突出對“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是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舉措。
《條例》中有不少內容與改革的這一要求相呼應。如第二十六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發現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方面重要問題,按照規定如實報告”;第三十三條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開展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
推動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需要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強化紀委監委的協助引導推動功能,促進黨內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融合、協調協同。對此,第三十條進一步把這一實踐成果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
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強調,健全“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製度機製。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積極探索這一辦案模式,有效解決跨地域、跨行業查辦案件協調取證難等問題,成為“四項監督”統籌銜接、貫通融合的生動實踐。
《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健全派駐監督工作機製,統籌協調派出機關內設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等力量,通過‘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方式,提高派駐監督質量”,從而實現“四項監督”同步推進、同向發力、同增質效,形成合力。
《條例》貫徹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針方略,努力取得更多製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鬥爭實踐的科學總結,凝結著對腐敗發生機理、管黨治黨規律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任務的深刻洞察。深化紀檢監察體製改革的本質是組織和製度創新,努力的方向就是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著眼於貫徹這一方針方略,《條例》第二十九條提出,“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堅持把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為反腐敗鬥爭的基本方針、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懲治震懾、製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製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四種形態”著眼標本兼治,連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囊括教育警醒、懲戒挽救、懲治震懾功能。《條例》在工作職責部分把“四種形態”放在第一條,要求“依規依紀依法、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並列出運用“四種形態”的情形、處理處分的種類方式。
查處腐敗案件,一個重要目的是消除阻礙製度執行、影響治理能力的消極因素,使製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在嚴查腐敗案件的同時,要剖析案發原因,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建議,推動有關方面找準症結、完善製度、切實整改,將辦案、整改、治理貫通起來。
為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過程中,應當註意查找分析監督對象所在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製發紀律檢查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出有關強化管黨治黨、凈化政治生態、健全製度、整改糾正等意見建議,督促指導和推動有關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舉一反三、切實整改”。
在做好懲治腐敗、製度建設的同時,要深化警示教育、廉潔文化建設,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加強自我改造,著力提高黨性覺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築牢拒腐防變思想根基。
對此,《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提出“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說法”,開展廉政教育、家風家教等宣傳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營造崇廉拒腐氛圍。
“《條例》體現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對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務和基本要求作出規定,實現懲治震懾、製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