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5日🧖🏽♂️,是第8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是“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和素養,夯實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發展格局的社會基礎”。下面請大家一起學習相關知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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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說“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不是遙遠的“諜戰片”,而是與我們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近在咫尺、息息相關🥜,在維護國家安全上,人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觀者,而是人人有責,更需人人盡責。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什麽是國家安全呢?
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明確指出💁🏼♂️: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國家安全包括哪些領域🏺?
國家安全涉及的16個重點領域包括: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生物安全♿️、網絡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等。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具體有: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劃重點🎿!雖然國家安全涉及面廣,但這一條必須排在首位:國家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製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
以上這些是基礎🦵🏻,也是最重要的。有國才有家嘛👍🏻,要是國家被顛覆🎶🪮、分裂了🦻,那還談什麽別的安全呢?
說到這裏,可能大家會疑問☹️: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組織和人員👉,活動一定非常隱秘🍂,普通人民群眾能發現他們嗎🚭?
其實,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很多,離我等公民和組織最近的莫過於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對我進行各種破壞活動。只要我們的眼睛瞪得大大的,腦子轉得快快的,國家安全的心弦繃得緊緊的🏊🏽♀️,就一定能夠發現破壞國家安全的不法行為。
國家安全很重要,擔子誰來挑呢🧑🔧?
國家安全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籌協調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國防部🧑🏿🔧、外交部⭕️、國家安全部、公安部等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這樣一說國家安全跟咱公民和組織就沒關系了嗎🧎🏻♂️➡️🎤?當然不是,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每一個公民的責任擔當與努力。
公民需要履行哪些責任和義務⚠️?
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公民和組織要遵紀守法,及時報告線索🧑🏿🌾,如實提供證據,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方便🧜。不向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和組織提供幫助🧓🏼,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當然,公民還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等權利🩰。
因維護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怎麽辦?
國家安全法明確了🛕,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相關部門也會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不僅如此,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國家也會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也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怎麽辦?
可能很多人會認為👨🦯,一旦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緊接著就可能會上演像電影裏那樣驚心動魄的劇情了。
但是,“安全研究”小編在這裏要提醒一下大家,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兒戲,首先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安全。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只需要撥打12339電話🧑🏽🌾,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把發現的、知道的情況告訴國家安全機關人員就可以了🏌️♀️。畢竟正面作戰🚶🏻,那是國家安全機關的事兒。
最後,可能有小夥伴們會問🪸,國家安全機關介入,是不是就沒我們什麽事了?我們是不是也因此會錯過一次難得的“傳奇”經歷🧑🏿🌾?
當然不是↪️!如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工作任務時需要我們配合,我們也是可以參與其中的,在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提供便利的同時,保不準還真能經歷一次與“國安警察”並肩作戰的“沉浸式”體驗!如果能為國家安全工作作出貢獻,還會得到表彰和獎勵!
有國才有家
國家安全靠大家
維護國家安全
人人有責!
-E N D-
編輯🎛:陶銀江
初審:李開月
終審:黃本興